某公司員工孫女士去年向公司請了5次病假,累計病休了52天。今年年初發放年終獎時,公司依據經全體員工討論通過并公示后的《考勤紀律管理制度》第38條規定“職工當年休病假累計超過30天,不享受年終獎!睕]有發給孫女士2018年的年終獎,孫女士不服,認為公司這樣做太不公平了,遂提起了勞動仲裁,要求公司支付年終獎。對此,你怎么看?
案例解析:
根據最高人民法院《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第19條規定:“用人單位根據《勞動法》第四條之規定,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,不違反國家法律、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,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,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!币虼,該公司制定的《考勤紀律管理制度》符合法律規定。根據公司的規定,孫女士不能再享受年終獎金,其要求公司支付年終獎的訴訟請求,應不予支持。
在這里要提醒各位HR,獎金發放制度須廣泛征集尤其是中層領導意見,通過民主程序確定,并向勞動者公示,這樣能夠規避風險。制約年終獎發放條件通常有年終成績、是否提前離職、完成勞動任務情況、合同約定等。企業須向勞動者講明,年終獎并非大鍋飯,符合“優秀”范疇方可獲得相應獎金。HR可在已有制度基礎上,于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年終獎的發放條件及形式,做到有據可依,避免糾紛。同時,起到真正意義上的作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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