山東某公司職工小芳,與男友同居后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,在未取得準生核準的情況下生育一子。生育后,單位告知小芳違反了計劃生育政策,既不準休產假,也不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。小芳覺得委屈,認為有病都可以請病假,何況是生孩子,自己也參加了生育保險,怎么就不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呢?一氣之下,小芳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。
案件解析:
根據《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》,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產假。而《山東省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》第10條規定:“具備下列條件的職工,享受生育保險待遇,(一)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;(二)所在單位按照規定參加生育保險并為該職工連續足額繳費1年以上!薄度丝谂c計劃生育法》規定:“不符合本法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,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,按照本法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員,是國家工作人員的,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,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!
根據以上規定,小芳休產假的請求應當批準,但由于她在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、未獲取計劃生育服務手冊(準生核準)的情況下生育,不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,因此不享受生育保險待遇。單位不給小芳上報生育保險待遇的決定是合法合理的,但要允許小芳休產假,且產假不得少于98天,如果不給安排休產假或克扣產假天數,則屬違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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